案例五
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被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卞某在靖江市某KTV担任经理,为了帮助该KTV提升业绩,卞某先后招揽接纳了花某等3名未成年女性加入KTV,并通过岗前培训、规定衣着、考察出勤、通知上岗等方式,组织花某等3人在KTV多次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卞某则从陪侍费用中抽取10%的提成,共计获利4000元。2024年9月,卞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卞某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 靖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卞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应依法惩处。最终,卞某被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因此,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本案中,卞某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特点,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并从中获利,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和道德风气,更影响了未成年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靖江法院通过严厉打击此类组织、操控未成年人参与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既直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免受侵害、阻断其步入犯罪深渊,又深挖并斩断背后的犯罪链条,净化社会环境;同时强化法律威慑,实现惩治犯罪与源头治理相结合,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防线。
案例六
五人拐卖双胞女婴获法律严惩
基本案情
柳某与董某相识并同居怀孕,之后因感情不和,柳某产生堕胎想法,但因胎儿月份较大无法终止妊娠,柳某前男友钱某得知后,遂提议待生产后将婴儿有偿送养,柳某表示同意。之后,钱某将计划告诉某医院医生孙某,请其帮忙联系生产医院及买家,孙某又将此事告诉另一名医生季某。之后,柳某生下一对双胞胎女婴。几天后,孙某联系到买家郑某,郑某以7.8万元抱回其中一名女婴;季某告知周某甲、周某乙卖家愿意以9万元的价格送养另一名女婴,后周某甲、周某乙自行加价至12.6万元,将另一名女婴卖给异地买家。事后,钱某告知柳某两名女婴的实际送养费用为15.8万元,并给予孙某、季某好处费以示感谢。女婴生父董某得知此事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孙某、季某结伙,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结伙,出卖他人婴儿,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最终五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柳某及买家也均被另案处理。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本案中,五名被告人为谋取私利,将双胞胎女婴作为交易对象,严重侵害了其作为独立个体的合法权益,均构成拐卖儿童罪。靖江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对拐卖儿童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有力震慑潜在犯罪行为,向社会明确传递“儿童权益不容任何形式侵犯”的司法信号,以司法强制力为未成年人筑牢成长“防护网”。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靖江市人民法院
本帖最后由 微靖江七七 于 2025-6-11 13:5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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